近二十年来,随着石斑鱼类人工繁育技术的突破和养殖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的石斑鱼养殖产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产业规模逐渐扩大,石斑鱼成为我国主要的海水鱼类的养殖种类,引起了人们对石斑鱼的极大关注,各类研究工作相继开展,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应用技术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与养殖直接相关的人工繁殖、苗种培育、商品鱼养殖、病害防治、营养和饲料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当前,我国的水产养殖业正处于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石斑鱼产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加强石斑鱼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标准制定,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强石斑鱼产业竞争力,推动我国石斑鱼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中山大学林浩然院士倡议,多家企业、科研院所、知名专家,联合发起成立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石斑鱼分会。
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讨论通过,并获得主管部门农业部、民政部批准,2017年9月20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石斑鱼分会于山东青岛正式成立。
会长 蔡春有副会长单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海南大学海洋学院海南省南海鱼类种苗协会海南大顺发水产有限公司海南金鳄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安豪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三亚鑫明珠绿色水产有限公司海南海王星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莱州明波水产有限公司三通生物工程(潍坊)有限公司《水产前沿》杂志广东省海洋渔业试验中心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海南大顺发水产有限公司(广东珠海分部)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小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霞浦县钦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厦门嘉康饲料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三亚市诚源水产贸易公司万宁东澳龙胜水产种苗繁殖场鸿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青岛通用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山东中天羲和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壬水产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台山市网箱养殖协会惠州市海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水产研究所漳浦县佛昙镇水产养殖协会东山县逸昌水产有限公司厦门鹰联水产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宏瑞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漳州市翔海水产养殖场会员(略)秘书处秘书长 中山大学 刘晓春副秘书长海南省南海鱼类种苗协会 钟丽萍海南晨海水产有限公司 黄春仁莱州明波水产有限公司 毛东亮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黄种持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朱亚平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石斑鱼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石斑鱼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ssociation,Grouper Committee(英文缩写:CAPPMA,GC)。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石斑鱼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石斑鱼行业服务,引导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石斑鱼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石斑鱼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石斑鱼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农业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三亚。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红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石斑鱼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产业健康发展,保护自身利益,反映会员意见;
(二)协调产业发展规模、数量、销售价格、环节利润等方面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三)加强产业管理,制定产业规范,约束产业行为,监督执行规章、标准、许可等,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四)宣传推介产品,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扩大石斑鱼的经营贸易,提高经济效益;
(五)组织开展产业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咨询,沟通从生产到消费的各部门、各环节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产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组织培训,提高产业人员素质;
(七)开展对产业的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组织研讨会,分析发展形势,及时做出预测,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产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与单位的科研单位的联系,获得科技支撑,促进产业发展;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益于产业管理方面的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合法事项;
(十)组织发展本产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产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石斑鱼繁育、养殖、加工、饲料、设施、装备、科研、销售、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石斑鱼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分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石斑鱼生产、相关渔需物资、购销价格、市场动态等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七)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2017年9月20日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石斑鱼分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石斑鱼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