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长:
林香明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副会长、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市场分会副会长、福建名成集团总裁
副理事长:
许文树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市场分会会长、中国浙福水产集团董事长
许晓帆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市场分会副会长、广州水产集团董事长、广州黄沙水产集团董事长
骆显义 上海温岭水产商会会长
邹国华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市场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秘书长:
邹国华(兼)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市场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水产冻品分会(对外简称:全国水产冻品分会),英文缩写为(CAPPMA-CAFFA)。“全国水产冻品分会”(以下简称为“分会”)于2014年11月1日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第五届三次理事会暨第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条 本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二级机构,由全国部分水产冻品经营者之间联合组建、自愿组成的,集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全国性水产冻品合作机构,“分会”将致力于促进水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实现水平冻品交易市场规范发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从而推动我国水产冻品行业的大流通、大发展。
第三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团结、合作、共赢”的原则,为最大程度实现服务每个会员,使大家充分享受分会平台带来的人脉和信息资源,推动整个行业诚信建设、质量安全的进步,特制定本章程,以便促进水产冻品分会这个组织有效的服务于每一个经营者。
第二章 分会任务
第四条 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分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成员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维护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担任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职能。
第五条 营建行业文化,建立分会内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长短互补、共同发展的环境。
第六条 共同丰富、完善、提升产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及标准,定期举办分会内的信息交流、研讨、服务等活动。成为分会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分会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开展分会内外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合作。
第八条 通过媒体平台,提高分会影响力,向社会推荐分会企业,实现在分会成员内优先采购和选用。营造成员沟通、学习的平台,提升分会成员在企业运营、研究开发、产品流通的整体水平;促进分会成员单位与行业外企业在产品、技术、方案、服务的合作。
第九条 保护分会内各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外解决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
第十条 开展有助于分会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分会组织架构:
(一)分会大会为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分会开展工作,决定分会重大事务。分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分会大会的职责是:
1.批准分会章程的修改;
2.审议批准分会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分会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理事会是分会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分会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向分会大会提交修改分会章程的决议;
2.解释分会章程;
3.执行分会大会决议;
4.拟定分会年度工作报告;
5.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6.决定分会成员、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7.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8.审议、批准和修改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9.向分会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分会的决议;
10.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分会大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分会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分会的各项工作;
2.负责分会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
3.起草分会年度工作报告;
4.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负责受理加入分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依据分会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分会成员及受理分会成员退出分会的申请;
7.分会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召集和主持分会理事会会议;
4.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分会”由国内水产批发市场优秀冻品经营业户自愿组成的一个全国水产冻品经营者相互联系的机构。所有会员均为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中产生。
第十五条 加盟条件
(一)拥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水产冻品分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分会”业务活动,支持本“分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加盟程序
(一)由企业向“分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十七条 退出程序:退出“分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经“分会”秘书处审议、批准后取消其成员资格,并交回“分会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凡不遵守《分会章程》,行为有违分会章程及宗旨,有损组织声誉者,或无故拖延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者,经秘书处核实,提交“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除名,取消其资格,交回会员证书,并通报分会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分会内部的活动。分会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分会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分会。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会员权力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3、获得本“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或有关电子材料;
4、可申请本“分会”协助举办交流、研讨和考察等活动;
5、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建议;
6、可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分会”。
(二)成员义务
7、遵守本“分会”章程;
8、执行本“分会”决议,完成本“分会”所委托的工作;
9、协助本“分会”开展有关的交流、研讨和考察等活动;
10、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11、按规定缴纳会费,为发展“分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12、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证书由“分会”统一印刷、颁发,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按有关执行。
第五章 区域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区域分支机构。区域分支机构主要功能为协助分会秘书处做好本区域会员服务。区域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无权代表总会、分会对外签订协议,只能在总会及分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会区域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水产品冻品分会”或“全国水产冻品分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二十三条 区域分支机构由发起单位向分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和总会批准,方能设立。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区域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细则;
(三)有30家以上同业单位参加;
(四)发起人或负责人为分会的副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区域分支机构配合分会秘书处做好本区域会员服务、会员组织、调研及分会及总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域分支机构在指定区域进行会员发展及服务,不得跨区域发展会员。
第二十七条 区域分支机构应向分会秘书处报送收支计划,每季度向分会秘书处提交财务报告,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区域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其财务及资金负责。
第二十八条 区域分支机构如做出有损分会或章程事宜,分会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或总会批准,可撤销该分支机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分会”的正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会”的名义组织活动、筹集赞助或与其他团体和个人建立组织级联系。如有违反,分会将直接除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