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贝类分会(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Shellfish Branch)是由国内从事贝类生产、加工、贸易、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贝类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保护行业利益,谋求行业发展;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三、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企业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执行情况;四、协调会员间关系,防止发展规模、销售价格和环节利润等方面的无序竞争,促进会员相互协作,共同发展;五、指导和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参加展览等活动,提高贝类企业的营销水平;六、组织开展贝类企业管理经验、加工技术及营销策略交流,促进企业合作和创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七、收集、整理和发布贝类的有关加工、营销、技术和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行业调研工作,加强会员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八、组织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九、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开展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合作。
贝类分会拟召开分会换届大会暨贝类产业发展研讨会,目前分会会员单位正在招募中,我们竭诚欢迎有识之士加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贝类分会,共同推进贝类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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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贝类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贝类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Shellfish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贝类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科研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贝类行业服务,引导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贝类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贝类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贝类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第四条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富丽华园A座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贝类产业发展规划和优势区域规划,提出有关贝类产业发展的建议;
(二)帮助会员企业提升竞争力、塑造品牌、宣传推介会员企业产品,为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创造更多的国内外市场机会;
(三)提升会员海洋生态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海洋生态等级,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
(四)协调会员间关系,加强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五)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产业政策、标准宣贯;
(六)按六大品类开展产业调研,发布中国贝类产业白皮书,组织研讨会,分析发展形势,及时作出产业预测,开展咨询服务,受总会委托,定期发布权威信息;
(七)组织开展产业内外的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加强从生产到消费各部门、各环节的联系,加强会员单位与科研单位的联系,以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八)定期推荐发布有实力、有规模、有影响力的企业名录,促进名录企业与商超、餐饮、电商等市场的对接。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贝类苗种、养殖、加工、饲料、设备、科研、销售、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级贝类行业协会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秘书处审核,报协会会员部备案;
(三)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动成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广生产、加工、管理及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贝类生产、加工、市场动态等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行为,经分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六)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的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贝类分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