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机构名称: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银鱼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ssociation, Icefish Fisheries Committee,英文简称CAPPMA, IFC。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银鱼生产、科研、加工、商贸、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业和工作者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银鱼生产、科研、加工、商贸等企业工作者服务,引导企业和个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银鱼产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银鱼产业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发展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银鱼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银鱼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行业的发展,保护自身利益,反映会员意见;
(二)协调会员间有关生产发展规模、销售价格、环节利润等方面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三)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监督执行规章、标准、许可等,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四)宣传推介产品,组织展销和交易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银鱼的经营贸易;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咨询,沟通从生产到消费各部门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引进开发人才,组织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七)开展行业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组织研讨会,分析发展态势,做出预测,开展咨询服务,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八)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互利合作的经贸活动;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管理方面的事项及有关社会团体、会员委托开展的其它事项;
(十)组织开展有关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一)兴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 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银鱼增养殖、科研、加工、销售、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级银鱼产业协会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参加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分会工作规则,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银鱼产业生产、相关渔需物资、购销价格、市场的动态等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分会不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为专职,是本分会的执行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规则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的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2006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银鱼产业联合分会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