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水面渔业是指从事内陆天然水域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及其他与内陆天然水域渔业相关的餐饮、种苗、物流、服务等活动的总称。大水面生态渔业分会(原内陆天然水域产销分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加强大水面渔业企业间的交流合作,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行业标准制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大水面渔业产品的知名度,共同创造大水面渔业利益共同体。
大水面生态渔业分会组织架构
会长
汪建敏 杭州千岛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会长
何光喜 杭州千岛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赵德华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杜汝君 大庆市连环湖渔业有限公司
李予章 江西省鄱阳湖豫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应米燕 青海民泽龙羊峡水殖有限公司
副会长
王小寒 重庆市三峡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志辉 绿耕耘股份有限公司
朱凤林 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湖渔场
单峻峰 江苏兴利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李长江 明康汇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张波涛 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刘宏昌 湖南冰森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
徐学军 内蒙古呼伦贝尔呼伦湖渔业有限公司
王木生 安徽省望江县武昌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刘力 黑龙江省镜泊湖水产养殖场
何登伟 黑龙江省茂兴湖水产养殖场
徐慧东 黑龙江省兴凯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颜勇 四川武引渔业有限公司
敬代树 四川省南部县川渝生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郭义蓉 武汉鲁湖深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孙国辉 洛阳陆浑盈源渔业有限公司
孙志勇 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杨妮 江西赣优生态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罗志刚 武汉市梁子湖商贸有限公司
潘三林 温州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珊溪水源保护分公司
观察员
索生宁 青海联合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夏自力 河南省驻马店市众汇联水产有限公司
刘明伟 青海凯特威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戈贤平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
刘家寿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徐浩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邹国华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水产品市场分会
冯建新 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
张旭彬 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曾开虎 四川省水产局
秘书处
秘书长 陈丽纯
副秘书长 汪子夏
副秘书长 汪敏
副秘书长 彭婧
副秘书长 殷丽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大水面生态渔业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大水面生态渔业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Inland Natural Water Fisheri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PPMA,INW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从事大水面渔业产品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大水面渔业同行创造利益共同体,引导从业人员研究和探索大水面渔业的经济生态效益最大化,协助政府搞好大水面渔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提升市场的认可度,促进我国大水面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农业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富丽华园A-4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大水面渔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的建议,谋求产业健康发展,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创造大水面渔业利益共同体;
(二)加强产业管理,制定团体标准、规范、许可,约束产业行为,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三)宣传推介产品优势,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大水面渔业产品的知名度;
(四)组织开展产业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等活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和水产行业企业信用评价、评比等服务;
(五)开展对产业的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组织研讨会,分析发展形势,及时做出预测,指导产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与科研单位的联系,获得科技支撑,促进产业发展;(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观察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大水面产品养殖、加工、设施、装备、科研、销售、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大水面渔业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五)理事会成员为养殖、加工生产企业,必须拥有5万亩水面以上(一些地区可适度降低);观察员为从事大水面渔业产品管理、科研、超市、批发市场、电商、个体工商户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审查申请者入会资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选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工作细则,执行分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订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七)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执行会长任期1年,实行轮值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理事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2017年6月7日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内陆天然水域产销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