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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鱼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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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鲍鱼分会(英文名称Chinese Abalon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AA)是由国内从事鲍鱼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科研、餐饮等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组成的组织,属自愿结合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接受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办公地点设在福州。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鲍鱼行业服务,引导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鲍鱼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鲍鱼产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鲍鱼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会长 张国范  男  国家贝类产业技术研发体系/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首席科学家/研究员
执行会长 柯才焕 厦门大学海洋与地球学院/国家贝类产业技术研发体系鲍岗位科学家 教授/副院长
执行会长 吴厚刚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执行会长 吴永寿 福建中新永丰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会长 陈振魁 福建省东山县海魁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会长 江铭福 福州日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会长 陈友雄 马尾区保税区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会长 王勇 荣成成山鸿源水产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会长 俞建泉 平潭鲍鱼协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天多鲍鱼有限公司 秘书长
副会长 陈长钊 福州市健生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技术总监
副会长 杨大林 福建省裕海水产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会长 杨建忠 福建东禹海洋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会长 徐名彪 深圳海实利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会长 庄福林 莆田市汇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会长 黄文美 厦门市岛之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会长 颜阔秋 福建金贝尔海工装备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会长 孙刚 大连壮元海生态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秘书长 游伟伟 厦门大学海洋与地球学院 副教授
副秘书长 吴富村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副研究员
副秘书长 梁峻 獐子岛集团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裁
秘书 翟敏 厦门大学海洋与地球学院
理事 陈刚 青岛金海富源海洋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理事 陈庆玲 东山县金海兴水产加工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林清 福清明信水产有限公司 销售总监
理事 王命耀 大连品善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
理事 罗国 四川省远疆海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
理事 肖良栋 福建连江源丰鲍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理事 王有廷 烟台海益苗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理事 孙吉光 青岛海洋牧场鲍参养殖有限公司 董事长
理事 梁科勇 烟台长岛鸿越水产有限公司/长岛鸿越海珍品苗种培育科技中心 董事长
理事 欧于斌 福建海文铭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理事 陈辉 福州陈正瑞水产批发店 总经理
理事 陈业楚 汕头南弘海珍养殖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谢青阳 晋江福大鲍鱼水产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张聿钦 宁德登月水产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林端理 福州博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卓德昶 威海金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郑组平 平潭鲍鱼协会
理事 林玉雨 莆田市汇龙海产有限公司 董事长
理事 杨家明 福州金满头水产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陈才峰 连江巨业水产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王为忠 烟台银尊商贸有限公司 经理
理事 许丽爱 香港新亿食品有限公司 总裁
会员 宋洪泽 荣成海兴水产有限公司 经理
理事 骆文树 莆田海发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沈福亮 福州市海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 陈森 罗源县鑫海洋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 法人代表
理事 候秋林 顺恒(福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鲍鱼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鲍鱼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本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balon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A)。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鲍鱼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科研、餐饮等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组成的组织,属自愿结合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鲍鱼行业服务,引导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鲍鱼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鲍鱼产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鲍鱼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农业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福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鲍鱼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产业管理,制定产业规范,协调产业发展规模、数量、销售价格、环节利润等方面的关系,约束产业行为,监督执行规章、标准等,促进相互协作发展。
(三)开展产业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分析发展形势,及时预测,指导产业健康发展。
(四)宣传推介产品,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五)组织开展产业内外相关的培训、交流和咨询,沟通从生产到消费的各部门、各环节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产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强与国内外鲍鱼及相关服务行业的联系与交流,积极举办学术研讨、业务考察、商贸洽谈等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益于产业管理方面的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合法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鲍鱼繁育、养殖、加工、饲料、设施、装备、科研、销售、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鲍鱼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分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鲍鱼生产、市场动态等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七)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协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2017年6月1日鲍鱼分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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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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