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鲈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lliance,Sea Ba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PPMA,SBA)。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海鲈养殖、加工、流通、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会长名单:
广东强竞农业集团 刘强
副会长名单:
中国海洋大学 温海深
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方秀
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陈晨曦
珠海市之山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麦平阳
江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陈伟师
珠海市海川农业有限公司 杨培威
珠海壹条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陈小荣
珠海市集元水产品有限公司 谢祖铭
珠海诚汇丰农业有限公司 廖小苑
珠海市浪淘水产品有限公司 陶红霞
珠海市强晟农产品有限公司 郭振强
珠海市斗门区海源鲈鱼产销专业合作社 周金祥
珠海绿兴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曹平
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李卫东
专家委员会名单:
关长涛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张春晓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
鲁康乐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
温海深 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
吴燕燕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鲁义善 广东海洋大学
蒋伟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
吴雄飞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鲈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lliance,Sea Ba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PPMA,SBA)。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海鲈养殖、加工、流通、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国内外交流合作,促进我国海鲈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富丽华园A-4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海鲈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公平竞争;
(二)协调产业发展规模,把控产品养殖、流通、加工、食品安全等关键环节,引导行业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三)制定与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咨询、合作,协调全产业链的联系,搭建政、产、学、研交流合作平台,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五)开展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组织研讨,分析发展形势,及时作出预测,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产业健康发展;
(六)宣传推介产品,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八)组织开展本产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海鲈繁育、养殖、加工、饲料、设施、装备、科研、销售、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海鲈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分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海鲈生产、相关渔需物资、购销价格、市场动态等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七)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不单独设立账户,其财务由总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设明细账页核算,分会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分会经费必须符合下列来源及运用:
(一)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运用
1.办公费,主要用于本分会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小额)、通讯费、交通费等;
2.本分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3.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行业交流、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等;
4.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等;
5.其它合法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鲈分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鲈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富丽华园A-404
邮编:100125
电话:010-65062964
传真:010-65060554
联系人:陈雅璐
E-mail: cappma199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