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帝王蟹分会(英文名称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King Crab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PPMA,KCA)是由国内从事帝王蟹生产、加工、贸易、流通、科研、餐饮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本分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帝王蟹生产、加工、贸易、流通、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引导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搞好帝王蟹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帝王蟹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会长 |
徐非文 |
上海长兴岛渔港有限公司 |
执行会长 |
张鹏 |
上海腾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会长 |
葛鹏飞 |
烟台六十一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执行会长 |
夏军春 |
上海鲜集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副会长 |
徐跃 |
上海定海针水产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副会长 |
张大勇 |
中洋渔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副会长 |
卫平 |
上海鱼我所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副会长 |
王顺民 |
上海醉悦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副会长 |
陈焕宏 |
上海加辰实业有限公司 |
副会长 |
沈忠跃 |
上海江银实业有限公司 |
副会长 |
何美慧 |
上海九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 |
姜涛 |
安徽利峰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 |
翁绳喜 |
顺景发控股集团 |
常务理事 |
李志鹏 |
上海盒成食品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 |
姚雪娟 |
上海昱世水产有限公司 |
理事 |
吴健铭 |
上海亚东报关有限公司 |
理事 |
陈日盛 |
北京永铭成水产品有限公司 |
理事 |
马永革 |
天津昊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理事 |
周浩 |
东宁波塞东水产品有限公司 |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帝王蟹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帝王蟹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King Crab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PPMA,KCA)。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帝王蟹生产、加工、贸易、流通、科研、餐饮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帝王蟹生产、加工、贸易、流通、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引导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搞好帝王蟹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帝王蟹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富丽华园A-4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规范帝王蟹行业发展,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管理的建议,反映会员意见,保护行业利益;
(二)协调会员间关系,防止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的恶性竞争,促进会员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三)制定行业规范,推动帝王蟹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可追溯体系的建立,监督企业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执行情况,加强行业自律;
(四)指导和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组织参加展览等活动;
(五)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协调会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帝王蟹企业之间保鲜、仓储、物流、加工技术及营销策略交流与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企业合作和创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帝王蟹的有关资源变动、捕捞配额、运输、加工、营销等相关信息,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交流;
(八)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开展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合作与相关科研工作;
(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帝王蟹增加工、流通、销售、餐饮、科研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且具备下列从业资质:
1. 进口企业具备进口资质;
2. 暂养企业具备暂养资质和条件;
3. 流通与加工企业具备许可证;
4. 其他相关企业具备合法资质证明。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秘书处审核,报协会会员部备案;
(三)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动成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参加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广生产、加工、管理及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帝王蟹生产、加工、相关渔需物资、购销价格、市场动态等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分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六)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不单独设立账户,其财务由总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设明细账页核算,分会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分会经费必须符合下列来源及运用:
(一)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运用
1. 办公费,主要用于本分会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小额)、通讯费、交通费等;
2. 本分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3. 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行业交流、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等;
4. 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等;
5. 其他合法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的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帝王蟹分会。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