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蛤仔分会是由国内从事蛤仔生产、加工、贸易、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蛤仔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公平竞争;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三、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四、协调会员间关系,防止发展规模、销售价格和环节利润等方面的无序竞争,促进会员相互协作,共同发展;五、组织开展蛤仔企业管理经验、加工技术及营销策略交流,促进企业合作和创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六、收集、整理和发布蛤仔的有关加工、营销、技术和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行业调研工作,加强会员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七、宣传推介产品,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等。
会长:
张国范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执行会长:
闫喜武 大连海洋大学
张宗义 丹东大鹿岛海兴(集团)有限公司
林秋云 蛤老大(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郑文平 福建省浩远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会长:
于志洋 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为世 东港市祥顺渔业有限公司
邢连宏 丹东泰宏食品有限公司
林焰锋 福清东龙湾花蛤小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杨英勇 兴城山海龙湾海洋牧场有限公司
滕 军 莱州明波水产有限公司
邢本涛 东港市宏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陈珍赐 福建南日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梁 峻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秘书长:
霍忠明 大连海洋大学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蛤仔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蛤仔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lliance,Manila Clam Committee(英文缩写:CAPPMA,MCC)。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蛤仔养殖、加工、贸易、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国内外交流合作,促进我国蛤仔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大连海洋大学8号楼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蛤仔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协调会员间关系,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会员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五)组织开展蛤仔企业管理经验、加工技术及营销策略交流,促进企业合作和创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开展行业调研,收集和整理有关蛤仔加工、营销、技术和法律等相关信息,加强会员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
(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九)组织开展本产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蛤仔养殖、加工、科研、销售、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蛤仔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秘书处审核,报总会会员部备案;
(三)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分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蛤仔生产数据、购销价格、市场动态等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六)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会员、理事开展相关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讨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
本分会不单独设立账户,其财务由总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设明细账页核算,分会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分会经费必须符合下列来源及运用:
(一)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运用
1.办公费,主要用于本分会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小额)、通讯费、交通费等;
2.本分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3.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行业交流、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等;
4.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等;
5.其他合法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蛤仔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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