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是由全国从事海参产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私人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承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分会的宗旨是为海参产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团结行业同仁,共同推动我国海参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海参养殖业在我国北方沿海地区蓬勃发展,养殖规模和产量不断增加。据统计, 2008年海参产量已达到9万多吨,年均增长率近20%,产值超过150亿元。在海参养殖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海参加工和营销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也迅速扩大,其中一些大型海参企业已形成育苗——养殖——加工——销售等完整的产业链。但在海参产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为加强行业自律与信息交流沟通,协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建立健全行业的各项质量标准,规范产品生产,规范市场营销,消除不正当竞争,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响应企业要求成立了海参分会。
海参分会最大的特点为产学研紧密结合,除了拥有具有实力的会员企业,还拥有一个庞大的专家组。这种产学研相结合可以为会员单位提供一个强大的技术支撑平台,企业可以借助平台发展。海参分会一方面通过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宏观的产业规划和产业战略,帮助企业解决难题,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氛围,促进整个产业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可使相应科研部门专家与企业对接,解决企业在技术层面遇到的问题,将最新的研究技术应用于海参产业各环节过程中,使产业在技术层面提高一个层次。
海参分会于2009年11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成立大会。分会由我国著名海参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管华诗担任会长,力求更好的凝聚我国海参产业各方面力量,促进海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竭诚欢迎有识之士加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共同推进我国海参产业的健康发展。
会 长
中国海洋大学 薛长湖
执行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 明
大连棒棰岛海产股份有限公司 吴岩强
大连晓芹食品有限公司 王晓芹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梁卫刚
青岛老尹家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尹宝昌
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柯亚夫
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 吴忠馨
黑龙江美丽石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王宇夫
青岛宋氏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宋斌祥
秘书长
中国海洋大学 李兆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 Sea Cucumber Branch。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海参生产、科研、加工、商贸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海参生产、科研、加工、商贸、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引导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海参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海参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海参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富丽华园A座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海参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关于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意见, 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协调会员在销售价格、环节利润等方面的关系,谋求行业健康发展,保护行业利益,促进产业共同发展;
(四)制定行业规范,约束行业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行业标准;
(五)开展行业内外的技术交流,促进会员间相互协作,共同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产品、新工艺,促进产品与技术创新;
(六)帮助会员企业提升竞争力、塑造品牌、宣传推介会员企业产品,为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
(七)提升会员海洋生态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海洋生态等级,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
(八)宣传推介海参产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市场,组织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扩大海参的销售市场,提高行业经济效益;
(九)开展对行业的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组织研讨会,分析发展形势,及时做出预测,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十)组织专家、企业代表共同探讨解决对海参产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主要问题;
(十一)开展国际间有关海参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方面的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海参养殖加工、流通、销售、餐饮、科研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秘书处审核,报协会会员部备案;
(三)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动成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参加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广生产、加工、管理及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海参养殖生产、加工、相关渔需物资、购销价格、市场动态等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分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六)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不单独设立账户,其财务由总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设明细账页核算,分会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分会经费必须符合下列来源及运用:
(一)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运用
1. 办公费,主要用于本分会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小额)、通讯费、交通费等;
2. 本分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3. 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行业交流、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等;
4. 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等;
5. 其他合法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