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非鱼是我国主要淡水养殖鱼类之一,占我国淡水养殖鱼类产量的6%左右,2009年全国总产量达到125.6万吨。罗非鱼的养殖分布很不平衡,南方地区的广东、海南、广西、福建得益于适宜的气候,罗非鱼养殖发展迅速,4省区总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90%。我国的罗非鱼产品以出口为主,2009年出口量达到25.9万吨(折合原料占总产量的50%以上),出口额为7.1亿美元,位居主要水产品出口第三位,产品主要销往美国、墨西哥、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罗非鱼产业凭借育苗技术全球领先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从苗种繁育、养殖生产、加工出口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罗非鱼生产、加工出口基地。
作为全球罗非鱼主产国,我国的罗非鱼产业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如:产品形式过于简单,主要以条冻鱼和冻全鱼为主,深加工产品缺乏,原料收购价、出口价格过低,产能过剩,企业间恶性竞争严重。
面对罗非鱼产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会定期召开会议,与有关会员单位进行探讨,并整理材料上报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行业信息,每月提供罗非鱼月报,为了会员企业的利益和产业的发展我们一直在努力。希望广大企业积极入会,共商产业发展大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八) 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协会最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须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2008 年11月4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罗非鱼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