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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6-16 15:26:52  信息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编辑:EISE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水产流通与加工领域标准化工作,规范产业发展,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组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在本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工作组织。

第四条 标委会由协会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第六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协调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落实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国际标准的采用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八条 做好协会团体标准的报送、公示、宣贯和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行业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对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受协会委托,承担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团体标准成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受协会委托,开展与水产领域标准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标委会设委员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均由水产领域中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在职人员担任。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在协会。

(一)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持工作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统一标准制定、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的意见。

(二)副主任委员负责配合主任委员开展标委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及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一)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报协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报协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三)委员(及顾问)由水产领域中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人员自我推荐或单位推荐,由秘书处报协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履行其职责。如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协会审核批准。需要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协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五条 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十七条 标委会与其他专业标委会因涉及业务范围交叉或联系密切,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相关的活动,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参加彼此的相关会议和获得相关文件,就与自身负责的领域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标委会根据产业发展情况提出或征集团体标准制定计划,提出团体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协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九条 标委会根据协会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标委会委员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5天。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专家(除标委会委员外,还可根据标准审查内容,邀请标准使用方、监管部门及第三方等代表作为特邀嘉宾参加审定)。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和条款,须分别提供观点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上报,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包括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的把关,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主审专家及审核组组长审核签字,由秘书处报送协会审核发布。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有关方面对水产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根据本章程,结合水产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协会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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